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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代理“立马鹏程LIMAPENGCHENG及图”商标异议案获胜 | |
作者:东正 来源:经理办公会 点击:1392 时间:2011/5/8 20:42: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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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东正代理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对云南轩博商贸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186期《商标公告》第6170197号“立马鹏程LIMAPENGCH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局裁定: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立马鹏程LIMAPENGCHENG及图”与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及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的“立马”、“立马LIMA” 商标构成近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部分成立,第6170197号“立马鹏程LIMAPENGCHENG及图”商标在“电动车辆;小型机动车;机动自行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陆地车辆发动机;车轮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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