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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代理“SINOL”欧盟商标异议申请案获胜
作者:周婕  来源:国际部  点击:2368  时间:2012/5/9 23:08:49  

2011711,由东正代理咸阳西北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对欧盟的Jens Hansen申请的第7092141号的“SINOL”商标异议申请案审理终结,欧盟内部协调局做出裁定:第7092141号“SINOL”商标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本案起因于Jens Hansen2008年10月8欧盟内部协调局在“外科﹑内科﹑牙科和兽医用仪器设备;假肢,假牙,假眼;整形外科物品;医用缝合产品”等商品上申请了“SINOL”商标,并在2010年初获得注册。咸阳西北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是从事牙科综合治疗机﹑牙科手机﹑技工系列以及口腔机械生产与经销为一体的专业性企业,在二十余年的市场经营中积累了深厚的技术和经济实力。“SINOL”商标为咸阳西北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于2004年创作,寓意西北人的承诺,并于当年起在公司全部产品中使用,从2004年“第九届中国国际口腔设备材料展览会暨技术交流会”开始“SINOL”商标已经开始广为业界知晓。

东正作为咸阳西北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代理,将以上信息告知咸阳西北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并建议在法定期限内异议申请,避免傍名牌和淡化。咸阳西北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东正建议,委托东正寻找欧盟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在法定期限向欧盟内部协调局提起异议申请,在东正和欧盟律所的通力合作下,充分陈述异议理由并提交咸阳西北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SINOL”商标的使用和历史使用证据,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第7092141号“SINOL”商标与引证商标咸阳西北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内外使用和注册的“SINOL”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证明咸阳西北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是“SINOL”商标的所有人和在先权利人,同时证明了咸阳西北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与Jens Hansen有代理代表关系的业务往来。2012316,欧盟内部协调局最终采纳东正代理意见,裁定:依据欧盟法规第8条第3款规定:“商标所有人的代理或者代表在没有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的商标将不能注册,除非代理或者代表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7092141号“SINOL”商标予以撤销,咸阳西北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成功维权。

东正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异议案件,对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两点启示:

1、商标异议是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海内外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间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由于商标申请量大,商标审查工作也可能出现失误,且商标审查官员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商业联系不甚了解,因此,绝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让相关公众提出反对意见,维护权益。

2、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抓住异议机会阻止近似商标注册,一旦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将获得合法地位,在市场上名正言顺盗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并瓜分其市场,商标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的良好商业声誉有可能被他人无偿利用,弱化商标权利人与商品或者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特定联系,甚至给商标权人良好的商业声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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