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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代理立马电动车商标异议复审案获胜 | |
作者:曾建华 来源:商标一部 点击:1483 时间:2014/1/8 11:37: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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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 至此,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该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取得了胜利。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异议人——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是以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的企业法人,始创于2004年,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 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应光捷,自2000年起便致力于电动车事业,并于 经过多年的艰苦奋斗,异议人已成长为一家集研发、生产制造、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异议人现已拥有20条自动化流水生产线,具有了独创的多项先进技术,产品也严格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同时,异议人还在全国建立2000多个专卖店和售后服务网络,产品销售至除港、澳、台地区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0年3月,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公布2009年度中国轻工业电动自行车行业十强企业,异议人就名列其中。而“立马”品牌电动车则一直保持着持续的高速增长,产销量位居全国前列,成为全国电动车行业的一个标志性品牌。 三、案件分析: 异议人的理由: 1、异议人为我国知名的电动车生产企业,研发领先、精益生产,在国内外享有巨大的影响力,获得了无数的荣誉。为此,异议人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概况图片及内部组织架构图,以及在科技、纳税、文明、知识产权等方面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佐证。 2、经过异议人的使用及大力宣传,引证商标“立马”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此,异议人提供了“立马”商标受理通知书及注册证,“立马”商品全国经销合同及发票,“立马”产品销售量、销售额证明、纳税证明,“立马”商品检验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立马”商品广告图片、合同、发票及广告证明,“立马”商品打假、维权证明等佐证。 3、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近似,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损害异议人的商标权利。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三、评析: 本案是一个权利人主动维权的典型案例。 商标局对于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实质审查工作是一项将抽象的法律条款及审查准则应用于具体商标审查的实践活动。审查过程中,难以甄别出申请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同时,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审查准则的实施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状况。因此,商标异议程序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人,只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有利程序。通过异议程序,在先权利人以及在先商标使用人可以陈述自己反对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理由,阻止存在瑕疵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赋予了被异议人进行答辩的权利,被异议人通过答辩也可以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尽可能让自己申请的商标获准注册。 而本案中,商标评委员会主要依据的是《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上相近似,含以上不易区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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