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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撤销第1990126号“卧龙湖”商标 | |
作者:李素静 来源:客服部 点击:1388 时间:2014/5/9 23:01: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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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临沂洪福酒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990126号“卧龙湖”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标局作出撤销第1990126号“卧龙湖”商标的决定。 二、具体经过 2013年01月份申请人再次与我们联系,称已与临沂洪福酒业有限公司沟通过,想买卧龙湖商标,因对方要价太高,双方未达成协议。现对方已经对“卧龙湖”商标办理了延期续展。申请人向我司寻求解决办法,经我司多方调查了解,得知临沂洪福酒业有限公司对该商标并未使用过,且公司效益一直不好,处于亏损状态,目前正与一家公司恰谈收购事宜,可能要被别的公司收购。 我司建议申请人停止与对方的沟通,马上向商标局递交“卧龙湖”商标申请并同时对第1990126号“卧龙湖”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于 最终,在我司的专业指导下,在申请人的努力配合下。成功的撤销掉了第1990126号“卧龙湖”商标。为申请人成功注册“卧龙湖”商标扫清了障碍。 三、提示 根据新的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当想要申请的商标在先已经有人注册过时,不要轻易放弃,可以对在先商标的使用情况做一个调查了解,如果近三年在先申请人对在先申请商标没有进行任何使用的。就可以依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依法撤销该在先注册商标。 另外,如果有意向购买在先商标的,建议也不要盲目与在先商标权人正面接触,透露购买意向,以防在先商标权人利用客户急于购买其商标的心理,漫天要价。建议委托第三人与在先商标权人协商购买,以合理的市场价位买到心仪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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