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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代理"联诚智通及图"复审成功 | |
作者:常娜 来源:代理二部 点击:1421 时间:2014/5/9 23:02: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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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 2012年4月12日, 昆明联诚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联诚智通及图”,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研究和开发(替他人),质量控制,机械研究,材料测试,测量,建筑制图,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项目的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因与其他公司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为由,于2013年6月13日驳回。 昆明联诚科技有限公司对于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服,2013年7月委托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2014年4月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东正公司提出的复审理由,核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二、案情分析:
申请商标第10762718号“联诚智通及图”是申请人所原创设计的,与引证商标从整体外形、中文组成和设计理念上看均区别明显,一般公众一眼就能将两者区分开来,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具体区别如下: 第一,整体外形不相同: 申请商标第10762718号“联诚智通及图”是由中文“联诚智通”及图形组成的复合商标,其中图形在左、中文在右,图形为整个商标的主体部分; 而引证商标一第10561893号、引证商标二第10686744号均系纯图形商标,没有文字的搭配; 引证商标三第1579962号是由英文“CHANNELBEYOND”及图形部分组成的复合商标,且英文与图形成左右结构,大小也基本一致; 引证商标四第8385988号是由中文“灵玖软件”、英文“LING-JOIN”和“SOFTWARE”及图形组成的复合商标,其中,图形在左,英文“LING-JOIN”在右上方,中文“灵玖软件”和英文“SOFTWARE”在右下方,整体构图较复杂。 因此,对比上述商标,单从整体视觉上看就区别明显,不易造成混淆与误认。 第二,图形的设计不相同: 申请商标第10762718号“联诚智通及图”的图形是两个“U”形,其中一个大的在左上方,一个下的在右下方,开口方向呈对角线方向,闭口方向相扣。 而引证商标一第10561893号的图形由两个长方形组成,长方形呈竖向摆放,大的在左下方,小的在右上方,与申请商标方向完全对调,且在中间部分重叠。另外,引证商标一系指定颜色商标,整体呈蓝色。 引证商标二第10686744号的图形由两个叶片形组成,中间圆、两头尖,叶片形一大一小,大的在上,小的在下,开口方向朝右,且两叶片形相互重叠、交织出另一个小叶片形。 引证商标三第1579962号的图形由两个一样大小的正方形组成,一个在左上方,一个在右下方,相互重叠。 引证商标四第8385988号的图形由两个一样大小的长方形组成,长方形呈竖向摆放,一个在左上方,一个在右下方,相互重叠。 因此,对比上述商标,图形在很多细节方面都有不同,且从整体外形上看,也有明显区别的,能被消费者所区分。 第三,设计理念不同: 申请商标第10762718号“联诚智通及图”是申请人所原创的,取“环环相连”之意设计的。申请人主要从事应用软件定制开发、智能交通及其信息系统研发、智能自动化信息系统研发,大型机电系统的信息集成、状态维修和故障诊断系统开发的。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的“环环相连”之意,代表了申请人行业的特性,以及申请人对自身产品和服务的美好期待,是一个具有时代特征和行业特性的图形标识,具有较强显著性。其设计理念但必定与四个引证商标不相同。 三、经验分析: 根据官方的报道,我国商标申请量已突破千万大关,稳居世界第一;商标局也对于新申请商标的审查标准也在趋向严格化。申请人在接到驳回通知书后,不该轻言放弃,需要找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分析、权衡利弊,结合法律依据和实际使用,给充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 另外因为注册商标的审查原则是申请在先的原则。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LOG O及名字确定后,产品推出市场或者做推广之前,一定要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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