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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代理“ニトフロン”商标异议案件二审胜诉 | |
作者:蔡雪娜 来源:商标一部 点击:1849 时间:2015/1/28 22:5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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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客户(以下简称“A公司”)申请注册“ A公司的上述商标初审公告后,B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1)“”指定使用在“非金属软管”上、(引证商标2)“”指定使用在“绝缘玻璃纤维织物”上、(引证商标3)“”指定使用在“荧光塑料制绝缘胶粘带;绝缘材料;绝缘玻璃布;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胶带和绝缘带;非包装用荧光塑料膜”等商品上。 我公司代理人认为:被异议商标“”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文字构成上近似,但是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3“”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但是商标本身不够成近似,同样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经过异议、异议复审、一审、二审程序,我方的答辩理由均获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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