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昭平红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 |
作者:郑欣律师 来源:商标二部 点击:1591 时间:2016/3/24 16:14:44 | |
|
|
一、案情介绍: 2013年1月31日,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正”)接到了昭平县茶叶协会的委托,代理申请“昭平红ZHAOPINGTEA及图”、“昭平绿ZHAOPINGTEA及图”在第30类“茶”商品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据东正调查了解:昭平县是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辖县,地处广西东部、桂江中游,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分明,孕育了发展绿色产业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茶叶是昭平县的绿色支柱产业,有着近千年种茶历史。“昭平红”、“昭平绿”茶叶由当地的地理、气候环境影响下种植的茶叶经加工工艺形成的一种品种,具有浓厚的昭平特色。在1992年出版的《昭平风物志》上早有对“昭平红”、“昭平绿”茶叶记载。而昭平县茶叶协会是昭平当地专业的茶叶技术推广及咨询服务机构,一直致力于本地区的茶叶品牌培养和管理、茶文化挖掘和传播、茶叶推介工作。为了更好的发挥本地区茶叶资源的优势,昭平县茶叶协会向当地政府请求,将“昭平红”、“昭平绿”申请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由协会监督管理这一特色地理标志商标。 东正代理“昭平红ZHAOPINGTEA及图”、“昭平绿ZHAOPINGTEA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在申请过程中发现广州标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在第30类茶叶及相关商品上申请了第10627052号“昭平红”商标。在东正的建议下,昭平县茶叶协会对该商标提出了商标异议。商标局审理后认为,第10627052号“昭平红”商标违反了原《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到2014年1月7日,昭平县茶叶协会申请的“昭平红ZHAOPINGTEA及图”、“昭平绿ZHAOPINGTEA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准注册。 2014年8月4日,广州标牧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原《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对“昭平红ZHAOPINGTEA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即本案)。 东正在接到无效宣告案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对无效宣告理由作出了答辩,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对广州标牧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2016年1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6]第0000011254号《关于第12124997号“昭平红ZHAOPINGTE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广州标牧贸易有限公司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效宣告请求不成立。东正代理“昭平红ZHAOPINGTE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获胜。 二、案件分析: “昭平红ZHAOPINGTEA及图”案件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而是涉及多个商标程序的综合案件: 1、申请第30类“茶”商品上的“昭平红ZHAOPINGTEA及图”、“昭平绿ZHAOPINGTEA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第30类第10627052号“昭平红”商标异议案; 3、第30类第12124997号“昭平红ZHAOPINGTE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昭平红”字样能否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案件中,“昭平”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昭平红”文字与该地名近似且不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不能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因此,广州标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申请的第10627052号“昭平红”商标最终被商标局不予核准。但是,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获得注册。因此,东正代理昭平县茶叶协会申请的“昭平红ZHAOPINGTEA及图”、“昭平绿ZHAOPINGTEA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于2014年1月7日获准注册了。 三、东正点评: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可以带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是其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有严格的要求。申请人在办理类似商标申请时,应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才能保证注册成功。 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前也应该对商标进行查询检索,避免风险;如果发现在先抢注的,应该积极提出商标异议,打掉在先障碍商标。 3、已经注册的商标(无论是普通商标,还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并不是安全无问题的,也可能被人提出无效宣告。 法律依据: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新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因此,商标获准注册之后,权利人应该积极使用商标,并保留相关使用证据;在遇到被提出商标无效宣告时,还应该积极答辩应对,才能充分保障商标权利。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