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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CO”商标驳回复审 | |
作者:代理二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909 时间:2016/4/29 16:01: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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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UNICO”商标申请人委托我司做“UNICO”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2016.4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书,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简介:“UNICO”是一家咖啡馆的名字,咖啡馆的全称为“UNICO COFFEE”,位于苏州月光码头B4栋,金鸡湖畔,是一个惬意的让人享受恩赐的地方。“UNICO COFFEE”不仅仅是一家咖啡馆,它像餐厅一样提供美食,有着餐厅没有的浪漫气氛;它像酒吧一样越夜越迷人,有着酒吧没有的温柔时光。1000平方米,上下两层的空间宽敞如美术馆,柔软的沙发卡座、随意摆放的杂志与书,到处弹出枝桠的绿植和花,上网、会议、私聊各种功能区分的区域,足以让这里自由开敞地举办各种读书、瑜伽、游艇、飞伞等小组活动。 商标 “UNICO”被驳回,引证商标是“创新.改变世界UNICOM”,服务项目“饭店,自助餐厅,餐厅,餐馆,茶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自助餐馆”等;仅从外形上看,2个商标很近似,但是通过东正代理人的智慧与努力,商标复审获得圆满成功。 以下是东正的几个论点: 首先,两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同、含义不同、整体视觉效果不同,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大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了紧密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第三,引证商标只是中国联合网络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的防御性注册商标,该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并没有实际使用,并且在实际中使用的可能性也非常小,相应的保护程度也应该降低。 而申请商标却是申请人已经实际使用,并且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 因此,在近似度的判断方面,应该考虑上述情况,采取从宽判定的方式,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最后,提供了大量的相关证据材料,成功获得了该商标的初步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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