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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长寿密码”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一审) | |
作者:商标二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316 时间:2016/5/3 9:22: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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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原告——莫瑜(广西巴马寿元坊长寿食品研究所业主,以下简称“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8667195号“长寿密码”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如下图所示)。诉争商标于2011年7月6日初审公告。同年,本案第三人——广西长寿密码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向商标局对诉争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答辩。2013年4月9日,商标局以(2013)商标异字第10682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予以核准诉争商标。2013年5月6日,第三人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提出商标异议复审。期间,原告没有收到被告所发的《商标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知道诉争商标已经进入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也未对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的理由及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和质证。2014年4月15日,被告作出商评字[2014]第064442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违反了原《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诉争商标注册。 2014年10月15日,原告委托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即东正)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即本案)。诉讼中,东正的代理人出具了详细的代理意见,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第三人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具体意见如下: 1、原告在商标异议复审阶段未就诉争商标做出答辩,错失答辩机会,被告仅就单方证据进行裁定,认定事实有误。 2、虽然第三人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了部分证据是经过公证的。但公证机关仅就这些证据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进行公证确认,无法对这些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而这些证据本身是第三人自制的,证明力较弱。 3、第三人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第三人公司在先使用了“长寿密码”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亦无法证明原告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2015年12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公证证据中,公证机关仅就证据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进行公证确认,并未就证据的履行状态及真实性进行确认;……证明力较弱……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评审阶段在审查判断……证据上有误,导致本案在事实认定上出现错误,本院予以诠正。莫瑜的诉讼理由充足,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64442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责令被告对第三人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东正代理的原告一审胜诉。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该案将会继续审理。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公证证据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实依据是第三人在商标评审阶段所提供的若干公证证据。目前,许多知识产权诉讼的当事人喜欢用公证的方式来提高自己证据的公信力和证明力。这确实是一个好方法。但是公证书也会存在瑕疵的。本案中,东正的代理人在收到公证证据后,对证据进行了仔细质证,向合议庭阐述了公证证据本身存在的瑕疵,降低了公证证据被法院采信的力度,最终赢得了本案的胜利。 三、办案思路: 1、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对权利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的有效途径,本案原告因为错过了商标异议复审答辩程序,才造成了诉讼案件的发生,花费了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2、证据是所有商标案件的关键,即便公证证据也可能存在瑕疵。因此,当事人在遇到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当积极整理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仔细质证,在诉讼中还要一一核对证据原件。 3、办案人员在自己做公证证据保全时,需要认真设计公证方案,与公证员充分沟通,尽量客观、充分、完整的固定证据,确保公证证据的有效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办案人员在接到对方的公证证据时,应当充分质证,尽量找出公证书制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公证证据本身的缺陷,以降低公证证据被法院采信的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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