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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易搜宝”商标异议案件
作者:代理一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138  时间:2016/5/3 9:52:42  

一、案情介绍:

   通过商标检测发现,苏州煜达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130510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易搜宝”(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注册号“12562435”使用在42类,并于20140706日初审公告。

   该商标与我司客户谭一相(以下简称“异议人”)于20060414日注册成功的同类别商标“易搜ES”(以下简称“引证商标”)高度近似,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抄袭。

  商标详细情况如下:

 

 201494日,谭一相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2016225日,商标局做出第12562435号“易搜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二、办案思路:

  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最早使用的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商标首字相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较为近似,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经过异议人多年的推广和宣传,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极强的显著性,并与异议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异议人对该商标享有无可争辩的商标权利。

  2.引证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仅是对引证商标的略微改动,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应被核准。

  3.如果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势必给异议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势必给消费者的利益带来损失,造成市场的混乱。

三、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其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或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四、东正点评:

   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后,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检测,一旦发现被模仿、抄袭、搭便车的行为,要在有效时间内委托专业公司办理事务。

   商标申请后要注意保存使用证据,包括产品购销合同、品牌加盟合同、销售额和发票所取得荣誉证书、产品店面照片、展会照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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