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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Unico”商标驳回复审案件 | |
作者:商标一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006 时间:2016/5/10 15:39: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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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客户2015年10月09日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驳回了其在第42类“饭店,自助餐厅,餐厅,餐馆,茶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自助餐馆”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unico”商标,理由是该商标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在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 ”商标近似。 客户委托我公司进行了驳回复审,2016年4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裁定书,裁定申请商标“unico”予以初审公告。 办案思路 的英文部分来看,二者仅有一个字母的区别,在文字构成上近似度较高。 二、申请商标为单纯的英文商标“unico”,虽然该商标与“unicom”仅差一个字母,但是在含义上具有一定的区别。更关键的是,引证商标是中英文组合商标,其中文部分“创新•改变世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应该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上可以区分。 三、引证商标只是中国联合网络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的防御性注册商标,该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并没有实际使用,并且在实际中使用的可能性也非常小,相应的保护程度也应该降低。 而申请商标却是申请人已经实际使用,并且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 因此,在近似度的判断方面,应建议商评委考虑上述情况,采取从宽判定的方式,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东正点评 由于商标局采取不同申请要素之间分开审查的原则,所以英文部分近似,就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并不考虑两商标整体上的区别。 在驳回复审过程中,在强调两商标整体上存在较大区别的同时,也需要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从实际使用的角度出发,影响商评委的判断,使申请商标获得注册保护。 近期成功案例的经验显示,在商标申请阶段,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某一要素近似,比如英文部分近似,或图形部分近似,都会被驳回申请。但是驳回复审阶段,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或图形部分近似,但只要其中一个商标具有很显著的中文,比如上述案例中的“创新•改变世界”,商评委在考虑商标的整体情况之后,往往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建议客户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后,尽量找专业人士分析案情,尽可能积极主动的申请复审,以赢得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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