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东正成功代理“华南五本HNWUBEN”商标无效宣告案 | |
作者:商标一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997 时间:2016/8/29 11:33:15 | |
|
|
案情介绍: 我公司客户-江苏本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在第12类“摩托车,汽车”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第4030827号“五本WUBEN”和第8664991号“五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2015年9月,我司发现陈裕华(以下称“被申请人”)在第12类“小型机动车,电动运载工具,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商品上申请了第12853758号“华南五本HNWUB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该商标已于2014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我司认真分析了案件情况,认为虽然该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但申请人完全可以依据在先的“五本”商标对“华南五本HNWUBEN”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申请人采纳了我司的意见,委托我司对该争议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商评委于2016年7月22日下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至此,东正公司代理的“华南五本HNWUBEN”商标无效宣告案, 获得成功! 本案要点: 1.申请人的“五本”商标为非常见的中文组合,由申请人独创,用作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2.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在此案中提供了五本商标的大量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及产品照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文件,用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 3.争议商标“华南五本”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五本”,且“华南”一般指我国华南地区,包括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等省市,“华南”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较低,“五本”是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争议商标加上“五本”后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两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从而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是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以致造成对产品的误认误购。 东正点评: 对于他人申请的商标,如果在公告阶段没有监测到,没有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则该商标就会被商标局核准。错过了异议,对那些傍靠名牌的商标就没有办法了吗?当然不,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依据在先权利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对他人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时,要重点注意两点:一是要在注册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之内提出,二是要提供申请人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