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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JEELY"商标无效宣告案
作者:商标一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962  时间:2016/12/26 14:04:52  

 案情介绍:

我公司客户-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1312014号“GEELY”商标、第1471153号“GEELY”商标和第3517583号“GEELY及图”(以下简称“引证商标”)

我公司在日常监测中,发现香港卡妮娅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在第12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申请了第10066412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该商标已于20121214日核准注册。我司认真分析了案件情况,认为虽然该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但被申请人复制、模仿、抄袭申请人在先“GEELY”驰名商标的恶意十分明显,申请人完全可以依据在先的引证商标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申请人采纳了我公司的意见,委托我公司对该争议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商评委于20161217日下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至此,我公司代理的争议商标无效宣告案,获得成功!

本案要点:

1.申请人的“GEELY”商标为非常见的英文组合,由申请人独创,用作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2.引证商标“GEELY”为使用在“汽车”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在此案中提供了该商标的大量使用证据,包括申请人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及产品照片、关于认定“GEELY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等文件,用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

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五个字母组成,其中后四个字母完全相同,而且争议商标的首字在外观上很容易让人识别为小写的“g”,与引证商标的首字母“G”近似。由于字母组成近似,使得上述商标在读音,外形等方面也极为近似,上述商标已经构成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鉴于申请人的“GEELY”商标的驰名情况,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其申请与“GEELY”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该商标已于20121214日核准注册。我司认真分析了案件情况,认为虽然该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但被申请人复制、模仿、抄袭申请人在先“GEELY”驰名商标的恶意十分明显,申请人完全可以依据在先的引证商标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申请人采纳了我公司的意见,委托我公司对该争议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商评委于20161217日下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至此,我公司代理的争议商标无效宣告案,获得成功!

本案要点:

1.申请人的“GEELY”商标为非常见的英文组合,由申请人独创,用作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2.引证商标“GEELY”为使用在“汽车”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在此案中提供了该商标的大量使用证据,包括申请人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及产品照片、关于认定“GEELY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等文件,用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

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五个字母组成,其中后四个字母完全相同,而且争议商标的首字在外观上很容易让人识别为小写的“g”,与引证商标的首字母“G”近似。由于字母组成近似,使得上述商标在读音,外形等方面也极为近似,上述商标已经构成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鉴于申请人的“GEELY”商标的驰名情况,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其申请与“GEELY”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 ,具有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东正点评:

 从审查角度上看,商评委在审查案件时,除关注商标本身的近似度之外,还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和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等情况。对于那些恶意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注册商标,商评委予以无效宣告的可能性很大。

从法律程序上看,对于他人申请的商标,如果没有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而成功注册的商标,还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该商标权利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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