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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 “金丝贴”商标行政诉讼案 | |
作者:商标二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183 时间:2017/3/20 13:56: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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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3年3月28日我所受客户李福生先生的委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德州市华夏民间工艺研究所名下已经注册的第5324919号“金丝贴”商标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其理由是争议商标“金丝贴”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壁挂”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纺织品壁挂”商品的制作工艺,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注册已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商评委对本案审理之后于2015年7月24日做出宣告争议商标“金丝贴”注册无效的裁定,但被申请人德州市华夏民间工艺研究所对本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之后于2017年2月14日开庭审理,我所郑欣律师作为第三人李福生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出席并发表代理意见,本案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德州市华夏民间工艺研究所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对第5324919号“金丝贴”商标的宣告无效裁定。 二、办案思路 1、京沪铁路沿线城市经济技术协作带联络处和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联合主办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月刊)1994年第七期中载有对“金丝彩贴壁画—乡情”的描述;由山东德州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于1996年12月颁发的证书中载有“成果名称:金丝彩贴画及其制作工艺”,并载明“本发明属于印制业领域,确切地说是一种装饰艺术”,“该产品是一种新开发的高级装饰艺术品”等。由此可以认定,“金丝彩贴”是一种手工艺品的制作工艺,亦泛指利用该技术生产出的工艺品。 2、“金丝贴”与“金丝彩贴”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金丝彩贴”的其他含义,可以认定“金丝贴”与“金丝彩贴”的指称意义相同,是一种手工艺品的制作工艺,诉争商标“金丝贴”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壁挂”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纺织品壁挂”商品的制作工艺,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诉争商标的注册已经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可并支持了被告及第三人的上述理由及相关证据,本案最后判决驳回原告德州市华夏民间工艺研究所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上述无效宣告申请案中的裁定,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 三、办案体会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所提供证明其缺乏显著性的证据一定要充分详实,证据中最好涉及多个行业,多种官方或较有权威的组织、机构所出的文件、材料中对该商标名称的描述和表达,或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以此能够有力地证明该名称作为商标确实缺乏显著特征,以提高无效宣告几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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