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东正成功代理“天堂寨的问候”商标无效宣告案 | |
作者:商标一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975 时间:2017/3/30 14:03:25 | |
|
|
案情介绍: 我公司客户-安徽小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第1966239号“天堂寨”和第12443272号“天堂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我司发现金寨将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在第33类“白兰地,果酒(含酒精),白酒,开胃酒,清酒(日本米酒),葡萄酒,米酒,黄酒,烧酒,樱桃酒”等商品上申请了第15563856号“天堂寨的问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该商标已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我司认真分析了案件情况,认为虽然该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但申请人完全可以依据在先的“天堂寨”商标对“天堂寨的问候”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申请人采纳了我司的意见,委托我司对该争议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商评委于2017年1月13日下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至此,东正公司代理的“天堂寨的问候”商标无效宣告案, 获得成功! 本案要点: 1.引证商标由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并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在此案中提供了天堂寨商标的大量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及产品照片等文件,用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 2.争议商标“天堂寨的问候”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天堂寨”,“天堂寨”是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争议商标加上“问候”后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两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从而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是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以致造成对产品的误认误购。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于一个行政区域内,且为同行竞争者,更加剧了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 东正点评: 对于他人申请的商标,如果在公告阶段没有监测到,没有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则该商标就会被商标局核准。错过了异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依据在先权利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对他人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时,要重点注意两点:一是要在注册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之内提出,二是要提供申请人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