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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立冯”商标无效宣告案 | |
作者:商标二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963 时间:2017/6/28 9:16: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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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东正公司在对客户——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马集团”)名下商标进行定期监测时,发现他人在第12类上申请且已经初审公告的第13597350号“立冯”商标与立马集团名下的“立马”商标外形极为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电动车”等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立马集团在东正公司的建议下,于2014年12月30日提交了对第13597350 号“立冯”商标的异议申请。2016年4月20日,东正公司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异议请求裁定书。商标局并未认可立马集团的异议申请理由,裁定“立冯”商标核准注册。东正公司组织商标代理人对上述案件评估之后,鼓励立马集团对核准注册的“立冯”商标再次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以维护自身商标权利。立马集团委托东正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对第13597350 号“立冯”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2017年4月27日,商评委对“立冯”商标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可了立马集团的无效宣告申请理由,裁定宣告“立冯”商标无效。东正公司代理“立冯”商标无效宣告案获得了胜利。 二、办案思路: 1、“立冯”与“立马”商标外形极为近似,同时并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势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应被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2、“立马”商标作为立马集团的主打商标,于2005年就已经申请,于2008取得商标权利,通过长达十几年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在“电动车、小汽车”等相关领域内拥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浙江省著名商标。而“立冯”与“立马”商标文字组成、整体外观结构十分近似,指定商品相同或近似,在商品的使用方式、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也几乎一致。如果“立冯”商标继续使用,势必将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买误购,不仅会损害立马公司及“立马”品牌多年积累的良好口碑和声誉,也将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并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立马”作为立马集团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持续使用的企业商号,通过长达十三年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在“电动车、小汽车”等相关领域内拥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立冯”商标与“立马”商号文字组成、整体外观结构十分近似,指定商品也是立马集团主营商品,其注册也侵犯了立马集团的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三、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四、办案体会: 1、东正公司对其负责办理知识产权事务的客户的商标都会进行定期监测,一旦发现与客户名下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进入到初审公告阶段,就会立即对摹仿、复制、傍靠的商标,或将影响客户在先商标权利的商标,均会及时向客户报告,并建议客户酌情考虑对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商标权利。 2、 商标异议阶段,国家商标局并未认可立马集团的异议请求,准予“立冯”商标核准注册。东正公司进行分析后,建议立马集团不要轻易放弃,应继续对“立冯”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相较于商标局重点对于商标本身的近似度审查的原则,商评委会更综合考虑商标在现实使用中造成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因此,即便同一个案件,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 3、商标代理人在商标查询、监测过程中,应对于读音、含义存在区别,但文字本身或整体外观却十分近似的商标多加注意。中文汉字博大精深,在稍做修改的情况下,文字与文字之间的含义与读音就可能会有很大变化,但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看,仍然十分近似。若商标局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定两商标不近似,进而初审公告在后的商标的,这势必对在先申请或注册且已经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要求商标代理人仔细查询、及时监测,对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情况应及时汇报,并给出客观的建议。 4、商标审查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审查,不同的审查员对商标本身、证据材料的审查和认定并非完全一致。因此,商标申请人、商标权利人在遇到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过程中,都应积极应对。如果结果不尽如人意,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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