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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 “PSMERRELL”商标异议答辩案
作者:商标二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199  时间:2017/9/1 10:04:26  

一、案情介绍:

2014115日,东正代理客户——东莞市麦乐鞋业有限公司申请了第9类第15649446号“PSMERRELL”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15920日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公告。201512月,东正收到商标局下发的的“PSMERRELL”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异议人“渥弗林户外用品公司”认为“PSMERRELL”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MERRELL”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

随后,客户委托东正办理了商标异议答辩事宜,东正的商标代理人于201647日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答辩书,并于20166月提交了补充证据材料。商标局于2017418日下发了第15649446号“PSMERREL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书。至此,东正代理“PSMERRELL”商标注册申请获得成功!

 

二、办案思路:

1、在“PSMERRELL”商标申请之前,东正的商标代理人已经以对该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近似做了仔细的查询和辨析。东正的商标代理人认为:“PSMERRELL”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经过查询,在第9类商品上并未存在在先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通过几率较高,因此,才建议客户申请注册。

2、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之后,东正分析认为:申请商标“PSMERRELL”和引证商标“MERRELL”并不构成近似商标。首先,两项商标的字母组成存在很大区别,且首字母完全不同;其次,商标的呼叫方式也不相同;再有,在商标的含义方面的差别也较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中文商标“麦乐”的拼音“MAILE”加以设计而来,具有独特含义,与其中文商标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商标下的指定商品方面,申请商标也与引证商标申请注册于完全不同的两个类别上,申请商标申请于第9类,而引证商标注册于第25类,二者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建议客户积极答辩,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3、东正为客户提供了详细的答辩证据清单,指导客户收集和提供了大量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以此证明了“PSMERRELL商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及广泛宣传,在相关领域内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二者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应当可以被核准注册。

三、办案体会

 从本案“PSMERRELL”商标被核准注册的结果来看,由英文字母组成的商标商标组成、呼叫方式、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的情况下,申请还是存在较高通过几率的。因此,在收到类似异议答辩或驳回案件时,可以建议客户不要轻易放弃,应积极进行异议答辩或复审申请,维护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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