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东正成功代理“护卫猴姑”异议案 | |
作者:商标一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882 时间:2017/10/31 11:25:52 | |
|
|
案情介绍: 我公司通过日常监测发现,通化东贵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果子粉,饮料制作配料,起泡饮料用粉”商品上,申请了第16730912号“护卫猴姑”商标,并于2016年3月6日获得初审公告。该商标与我司客户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猴姑”商标高度近似。我司及时将此情况,汇报客户。后该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于近日下发《第16730912号“护卫猴姑”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办案思路: 一、“护卫猴姑”商标完整地包含异议人在先的商标“猴姑”二字,且加上“护卫”并未形成新的含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猴姑”为异议人独创的,且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经异议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猴姑”二字已经和其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护卫猴姑”商标的获准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异议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东正点评: 通过我司的日常监测,及时汇报客户,使客户通过正当程序以最小的成本维护了自身的商标权益。 该案件在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同时,提供了大量的“猴姑”商标的使用证据用于证明知名度的相关情况。商标局在在充分考虑了异议人“猴姑”在先的知名度情况下,认为在先引证商标与“护卫猴姑”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作出裁判,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