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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优味舒”异议案件 | |
作者:商标三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985 时间:2017/11/21 13:48: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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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我司通过日常监测发现,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在第29类“家禽(非活),肉,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奶粉,牛奶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酸奶,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申请了第16784749号“优味舒”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并于2016年3月13日获得初审公告。该商标与我司客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的“优舒”商标高度近似,我司及时将该情况汇报给客户,后该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于2017年10月15日下发了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豆奶(牛奶替代品);酸奶;牛奶制品;奶粉”商品上不予注册。 办案思路: 一、“优味舒”商标与异议人的在先“优舒”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优味舒”指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牛奶制品;奶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6995030号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的“豆奶(牛奶替代品);酸奶;牛奶制品;奶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三、“优舒”为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经异议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优舒”二字已与异议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优味舒”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损害异议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东正点评: 通过我司的日常监控,及时汇报客户,使客户通过正当程序以最小的成本维护了自身利益。 该案件在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同时,提供大量“优舒”商标在先使用证据,用以证明其知名度情况。商标局在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在先“优舒”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下,认为被异议商标“优味舒”与异议人在先商标“优舒”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做出裁判,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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