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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斯利安”商标异议案件 | |
作者:商标三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324 时间:2018/1/31 11:24: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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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我公司通过日常监测发现,北京创盈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在第32类“乳酸饮料(果制品,奶茶(非奶为主),耐酸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制饮料用糖浆,可乐,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商品上,申请了第15552601号 商标局于2017年12月26日下发了第15552601号 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乳酸饮料(果制品,奶茶(非奶为主),耐酸饮料,制饮料用糖浆,可乐,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 办案思路: 商标与异议人的在先“莫斯利安”商标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指定的“乳酸饮料(果制品,奶茶(非奶为主),耐酸饮料,制饮料用糖浆,可乐,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三、“莫斯利安”为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经异议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莫斯利安”已与异议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损害异议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东正点评: 通过我司的日常监控,及时汇报客户,使客户通过正当程序以最小的成本维护了自身利益。 该案件在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同时,提供大量“莫斯利安”商标在先使用证据,用以证明其知名度情况。商标局在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在先“莫斯利安”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下,认为被异议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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