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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仁初元堂RENCHUYUANTANG及图”异议案件 | |
作者:商标一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484 时间:2018/6/29 14:37: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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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我司通过日常监测发现,林芹芹,在第30类“糖果,芝麻糊,饼干,华夫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燕麦食品,人食用小麦胚芽,粥,面粉,挂面”商品上,申请了第19674661号“仁初元堂RENCHUYUANTANG及图”商标,并于2017年3月6日获得初审公告。该商标与我司客户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元”商标高度近似。我司及时将此情况,汇报客户。后该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于近日下发第19674661号“仁初元堂RENCHUYUANTANG及图”商标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办案思路: 一、“仁初元堂RENCHUYUANTANG及图”商标完整地包含异议人在先的商标“初元”二字,且加上“仁”和“堂”并未形成新的含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初元”为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经异议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初元”二字已经和其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仁初元堂RENCHUYUANTANG及图”商标的获准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异议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东正点评: 通过我司的日常监测,及时汇报客户,使客户在异议期内以最小的成本维护了自身的商标权益。 该案件在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同时,提供了大量的“初元”商标的使用证据用于证明知名度的相关情况。商标局在充分考虑了“初元”商标在先的知名度情况下,认为“仁初元堂RENCHUYUANTANG及图“与在先引证商标与“初元”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作出裁判,对“仁初元堂RENCHUYUANT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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