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东正成功代理“莫斯利安”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作者:东正  来源:商标三部  点击:1431  时间:2019/9/18 11:12:25  

案情介绍:

   2017年9月28日,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于对第16761939号“莫斯利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第6888921号“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抄袭和复制,请求认定申请人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一系列“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图”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十多个“莫斯利安”商标,其傍名牌和搭便车的恶意非常明显,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4.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

无效宣告裁定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通过电台、展会、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对 引证商标在第29类酸奶等商品上进行了广泛宣传,已达到《商标法》第十四条所指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在护理器械等商品上的使用,不正当的借用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代理技巧和心得:

第一,在撰写申请理由前,要充分了解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及知名度情况,弄清楚案件事实,根据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

事实一: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

事实二:引证商标使用多年,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已经于2018年1月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事实三:引证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

鉴于在先商标有较高知名度,且商品不类似,故可以引用驰名商标条款以寻求法律保护。考虑到引证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被申请人自己独创的可能性很低,恶意很容易推断出来。

虽然商品不类似,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也有突破分类表对在先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例,因此要同时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

第二,充分了解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以推断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

本案被申请人为制药企业,其经营范围主要是人用药明确在十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再加上引证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很难说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第三,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条文,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法律意义:

第一,本案充分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申请人商标被他人滥用或淡化。

第二,有效打击了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净化了商标领域的风气,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要考虑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还要考虑驰名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同时也要衡量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才能有效的维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本案就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而作出的裁定。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