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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7不够”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作者:东正  来源:法律部  点击:3559  时间:2019/12/16 10:36:19  

一、案情介绍:

贵州顶好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5639号《关于第27371865号“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特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了本案,案号为(2019)京73行初3985号;其后于2019年8月2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指派郑欣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诉讼。2019年11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一审行政判决书,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被诉决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5639号关于第27371865号“ ”商 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贵州顶好果业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27371865号“7不够”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二、办案思路:

在收到委托人商标注册申请委托时,首先对商标进行详细的在先查询,评估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的胜诉率,并根据查询结果为委托人提供相关建议,争取帮助委托人最大限度的取得商标权利。

代理律师认为案件诉争的第27371865号“ ”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的第19015903号“够不”商标在外观、呼叫、整体含义上均存在明显区别,同时存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且诉争商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有一定的胜诉几率。

 

三、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是由数字“7”、汉字“不”及三角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文字部分被包围在三角图形 中,数字“7”所占比例较大。引证商标是由汉字“够”构成的文字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在文字构成上有两字相同,但二者在读音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尚可区分。 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 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未违反 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律师办案体会:

如何判断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构成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有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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