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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直播“吉利与路华‘陆虎’商标之争”案 | |
作者:东正 来源:经理办公会 点击:1459 时间:2011/3/17 18:43: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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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网址: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zhibo.php?zhibo_id=4165 案件情况: www.eastking.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828 路华公司起诉称,“陆虎”是该公司知名汽车品牌LAND ROVER的中文音译商标标识,自上世纪90年代初“陆虎”商标便是该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的唯一商标标识,为中国消费者熟知。吉利集团作为一家汽车制造企业,不可能不知晓“陆虎”品牌使用情况,仍于1999年恶意抢注“陆虎”商标,造成了汽车行业经济秩序的混乱及消费者对品牌认知度的混淆,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应予以撤销。而商评委对吉利“陆虎”商标未予撤销是错误的,遂请求法院判令依法撤销商评委关于第1535599号“陆虎”商标争议裁定书,判令商评委重新做出裁定。 吉利公司认为,路华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其中部分证据有明显作假痕迹,且于 商评委认为,本案路虎公司提供的体现“陆虎”商标的证据中证据1-5、证据7中的部分网络报道、证据8及补充证据1-2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被抢注的商标应当由被抢人自己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了使用。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关于“陆虎”汽车进入中国市场的相关报道、证据11及补充证据4、5均非申请人所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主动在中国市场宣传、使用“陆虎”商标,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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