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东正代理“义河牌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获胜 | |
作者:东正 来源:经理办公会 点击:1337 时间:2011/5/8 18:49:14 | |
|
|
案情介绍: 东正代理申请人李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湖北省天门市电缆厂在第9类“电线”等商品上注册的第217213号“义河牌及图”商标。 商标局裁定: 经审理,湖北省天门市电缆厂在上述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17213号“义河牌及图”商标的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17213号“义河牌及图”商标,并予公告;原第21721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