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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告中国品牌侵权案被审理 具体情况仍不明确 | |
作者:吕剑波 来源:新民晚报 点击:1349 时间:2012/3/8 19:35: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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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宣布,该院已经受理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以下简称“乔丹”)状告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一案之后,记者联系了乔丹的诉讼代理 值得玩味的是,乔丹体育迄今为止的声明,都以乔丹的英文名“Michael Jordan”称呼对方,似乎在有意回避出现中文译名“乔丹”的字眼。尽管如此,不少法律专家还是认为,乔丹体育的胜面更大一些。 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表示,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保护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法律是有地域性的,通常法律保护的对象是本国境内的本国公民,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是不保护的,因此乔丹起诉姓名权侵权,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但不少法律专家也表示,乔丹体育是在打法律“擦边球”,“合法不合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认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市场上不同来源的相同类别商品给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如果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混淆误导,就出现问题了。” “乔丹公司的商标还包括一个打篮球的人的图案,此外,还注册了乔丹两个儿子的中文译名。”李顺德说,“这做法本身就让人生疑。我认为,虽然乔丹公司商标的注册过程是合法的,但是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了混淆的后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我国市场上,像乔丹体育这样打“擦边球”的品牌并不少见。仅在体育用品领域,就有和乔丹体育总部同在晋江的“科比”篮球等,这些产品都已经在全国推广了。 “这些打‘擦边球’的品牌,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达到牟利的目的。”李顺德说,“这样做短期内可能会有一定的收益,但长远看,对企业来说后患无穷。这并不是一条发展的捷径,而是歪门邪道。乔丹和乔丹体育的这次纠纷,是对打‘擦边球’的一次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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