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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 |
作者:东正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点击:909 时间:2019/9/5 10:14: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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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制定《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支持培育核心专利,加快产业专利布局,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审查是指为了加强对专利申请组合整体技术的理解,提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有效性,提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人或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提出的请求,围绕同一项关键技术的专利申请组合集中进行审查的专利审查模式。 第三条 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条 提出集中审查的请求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下称“审查业务管理部”)提交集中审查请求材料,材料中应详细说明请求集中审查的具体理由,专利申请清单以及每一件专利申请与专利申请组合的对应关系,全部专利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专利申请清单同时还应当提交一份电子件。 第五条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工作由审查业务管理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单位(下称“审查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展。 第六条 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集中审查工作的统筹与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条 审查部门单位负责案件的集中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集中审查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九条 正在实施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业务管理部或审查部门单位可以终止同批次集中审查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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