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正代理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英伦豪及图”商标提出的争议案审理终结,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13】第110502号裁定,撤销了他人注册的“英伦豪及图”商标,吉利集团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2007年5月,吉利集团宣布实施经营战略转型,由“制造老百姓买得起的好车”转型为“造最安全、最节能、最环保的好车”,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成本优势转向技术优势,推出较高利润的中高档车型取代廉价的低档车型。在经营战略转型的同时,吉利集团的品牌战略也进行了大的变化,即在原有“吉利”主品牌的基础上,打造“帝豪”、“英伦”、“全球鹰”三大子品牌。2008年,吉利集团推出了“帝豪”车标,并举行了隆重的发布会,各大媒体也进行大量的报道。吉利集团将“帝豪”车标申请注册在12类的汽车产品上,也将“帝豪”车标向中国版权中心办理了版权登记。吉利集团随后对“帝豪”车标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及广泛的宣传,随着吉利集团帝豪车的热卖,国内消费者对“帝豪”车标也熟知起来,与此同时,“帝豪”车标也成为了他人傍靠的目标。
2012年,吉利集团发现:上海滨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在19类的“地板,筑路或铺路材料,石膏,水泥,瓷砖,沥青,非金属水管,建筑玻璃,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上申请了“英伦豪及图”商标,该商标已于2011年10月21日被核准注册。而该商标的图形与吉利集团的帝豪车标图形基本相同。吉利集团立即委托东正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撤销注册商标申请。
争议商标 帝豪车标
东正公司对该案进行认真研究,认为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因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就包括著作权,此条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著作权是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上海滨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吉利集团许可将帝豪车标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侵害了吉利集团依法对帝豪车标享有的著作权。为支持该主张,东正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三部分的证据材料:第一部分证据材料为帝豪车标的设计协议、著作权证书,以证明吉利集团依法对帝豪车标享有著作权。第二部分证据材料为吉利集团对帝豪进行使用的汽车图片、宣传册、广告图片、展会图片等,以及国内各大媒体对吉利帝豪车标的大量报道,以证明吉利集团对帝豪车标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及大力宣传,帝豪车标在国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部分证据材料为上海滨腾品牌管理公司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档案,以证明其作为一个品牌管理公司理应知道吉利集团车标的存在,且其有傍靠他人知名品牌的故意。这三部分证据可以充分地证明“英伦豪及图”商标是对吉利集团帝豪车标的摹仿、抄袭,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予以撤销。
商评委采纳东正公司意见,在争议裁定书中认定:“本案中图案为臆造图形并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对该图形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图案构图要素、设计构思、表现手法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的著作权。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从而,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东正点评:
1、 对于已注册的商标,权利人要及时提出撤销申请:当企业发现侵犯自己权利的商标,而该商标已经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时,这种情形下企业并不是没有办法。因为法律赋予了权利人提出撤销申请的权利。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因此,权利人针对他人已注册的侵害自己权利的商标要尽早提出撤销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对于含有图形的商标,在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登记同时,要及时向版权中心办理著作权登记:对于具有一定美感,含有设计人智力劳动的图形商标,或图形与文字相结合的商标,在将其注册申请,作为商标进行保护的同时,还应考虑将其向版权中心办理著作权登记,使其受到著作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