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
1.混淆行为 2.强制性交易行为 3.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低价倾销行为 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0.诋毁商誉行为 11.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上述三类主体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因为不仅合法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而且非法的主体或者有资格但是越权的主体或者是禁止从事经营的主体事实上从事了经营活动的均应当认定为“经营者”。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有意识地开展竞赛和争夺消费者的行动。“不正当”则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性。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则界定了相应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4、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主观有过错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响应规定。。
六、代理费用
简单案件1万起,复杂案件5万起,疑难案件10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