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92937号05类“关药师”商标,2004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2012年9月11日秦皇岛九医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
受让人秦皇岛盖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上述商标的转让申请,并于2012年11月19日核准转让。在转让期间,“关药师”商标被提撤三申请,撤三答辩人非常担心无法取得受让商标的专用权,担心赔了夫人又折兵,损失很大。
“撤销三年不使用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由商标局直接挂号邮寄给商标申请人,能否收到该通知与撤三结果紧密相关。本案难点在于:1、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提出期间,被撤商标正处于转让申请中,商标原申请人提出转让申请后已注销,商标局邮寄文件是给原商标申请人还是给受让人,能不能收到信件不确定;2、提供使用证据期间为2009年9月11日至2012年9月10日,正好是已注销的原商标申请人使用商标期间,并非由受让人举证。
东正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为客户出具方案,指出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提供周密的解决方案。
首先,秦皇岛盖洛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在第五类重新提出三个“关药师”商标注册申请,截至今日已有二个“关药师”初步审定公告,该方案已成功,即保证了秦皇岛盖洛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关药师”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且又保证了商标使用的规范性。
其次,我司通过商标监测系统随时监测被撤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的邮件动态。最终监测到该文件邮寄时由于地址不对被退回商标局,商标局2012年9月21日通过公告送达,我司及时到商标局领取了该通知,确保了提供使用证据的机会。
最后,在等待“撤销三年不使用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的期间,我司专业地指导秦皇岛盖洛贸易有限公司搜集使用证据,帮助委托方完善证据,告知应搜集什么证据,怎样的证据为有效证据。
最终在我司的专业代理及秦皇岛盖洛贸易有限公司的配合下,于2014年4月10日收到第3292937号“关药师”商标的继续有效决定,充分的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撤销三年不使用提供使用证据答辩提示:1、提供的使用证据只能是在商标局规定期间的使用证据;2、使用证据应当是能体现商标使用时间与商标标识的具有证明力的有效使用证据链;3、要保证在商标局备案的地址能收到商标局邮寄的提供使用证据答辩通知书,如果地址发生过变更,应到商标局做商标地址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