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北京天维宝辰化学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我公司对北京益安达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第3484638号“新元素”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2014年11月5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益安达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1年7月3日至2014年7月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益安达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3484638号“新元素”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标局作出撤销第3484638号“新元素”商标的决定。
二、案件分析
2014年7月14日,申请人与我司联系,称其关联公司“北京益安达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多年前已注销,其名下还有一个“新元素”商标,申请人一直在用,现在想把该商标转让到自己公司名下,该如何办理?如果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这种情况肯定是无法办理转让申请,因为转让申请需要转让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而转让人—“北京益安达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多年前已注销,显然无法提供有效的证件及公章。该商标已名符其实地成为“僵尸商标”,不能转让、不能续展、不能变更,一旦商标专用权到期就只能无效!
根据申请人所述情况,我司建议申请人对第3484638号“新元素”商标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同时向商标局递交“新元素”商标申请。申请人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成功撤销了第3484638号“新元素”商标。以申请人自己名义申请的“新元素”商标也于2016年1月7日由商标局审核通过并公告。
由此,可以了解到如果想具有某个商标的所有权,若正常程序行不通,可以换个思路来办,实现“曲线救国”。
三、法律依据
根据新的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四、东正点评
如申请的商标在先已经被注册过时,不要轻易放弃,可以对在先商标的使用情况做相关的调查了解,如果近三年在先申请人对在先申请商标没有进行过任何使用,就可以依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依法撤销该在先注册商标。
我司提示:公司在注销前,一定要对其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妥善处理,在公司注销前及时办理转让或其他合法手续,避免资源的浪费和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