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上海康明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客户)2013年6月委托我司申请了第7类“SCEC”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号:第12763573,该商标于2014年12月27日初审公告,后收到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后称异议人)异议,客户委托我司代理此异议,2015年3月27日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6年7月15日下发了“SCE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书。我司代理“SCEC”商标异议案件获得成功!
二、【办案思路】
我司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分析认为“SCEC”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发电机;风力动力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35652号“SDEC及图”、第4531017号“SDE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发电机(组)”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35651号“SDEC及图”、第4531445“SDE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车辆发动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
三、【办案体会】
在收到类似异议答辩或驳回案件时,建议客户不要轻言放弃,应积极进行分析比对,并及时进行异议答辩或复审申请,维护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