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5年5月,东正公司在对本公司客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进行定期监测时发现,一项名为“恒太”的商标于2015年5月20日被商标局核准并初步审定公告,该商标与江西恒大公司已经注册的“恒大”商标无论是从商标的组成、含义还是呼叫方式和整体外观结构等方面均十分近似,且该商标申请注册在与“恒大”商标相同的“死家禽,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蜜饯,皮蛋(松花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脂,果冻,熟制豆,干食用菌,食物蛋白”等商品项目(第29类)上,东正公司经过确认立即将该情况向江西恒大公司报告并建议其对该商标提出异议,以维护“恒大”的商标权利。2015年6月30日,东正公司受江西恒大公司的委托,对上述第13581595号“恒太” 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并于2016年12月7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异议裁定书,书中表示第13581595号“恒太” 商标与江西恒大公司的“恒大”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该商标不予注册。至此,东正公司代理的“恒太”商标异议案获得成功。
二、办案思路:
1、被异议商标“恒太”与江西恒大公司的“恒大”商标,二者首字完全相同,其中“太”与“大”字仅有“一点”之差,两个字虽在呼叫方面存在区别,但从其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关公众很难将二者辨别,其中“一点”并未起到将商标进行明显区分的作用,因此,“恒太”与“恒大”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恒太”申请注册在与“恒大”商标相同或类似的“牛奶制品,食用油脂”等食品商品上,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完全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综上,二者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恒大”商标是江西恒大公司的独创商标,自成立以来就持续使用至今,且江西恒大公司在众多类别上已经成功注册多项“恒大”、“恒大新能源”、“恒大参茶”等系列商标,并多年应用于食品、茶叶、酒水等方面,且持续进行大力广泛的广告宣传和推广,“恒大”商标在食品领域内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明显的恶意性,是对在先商标“恒大”的复制和摹仿,目的在于傍靠“恒大”驰名商标的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恒太”与“恒大”商标已经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对在先“恒大”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十分明显的恶意性,“恒太”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并应禁止其使用。
三、办案体会
对于委托东正公司办理商标案件的新老客户名下的商标,东正公司的各代理人均会对其进行定期监测,客户商标状态产生任何变化,代理人均要及时告知客户,尤其是存在他人申请注册与客户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下,要更加重视并立即告知客户,同时建议客户对其进行异议,肃清近似商标,防止傍靠情况发生,主动出击维护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