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我公司客户——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收到商标局对于 商标的驳回通知书,驳回了其在第45类“夜间护卫服务,社交护送(陪伴),临时看管房子,临时照看婴孩,家务服务,服装出租,殡仪,保险箱出租,开保险锁,调解”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在先在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 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随后,客户委托我司办理了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事宜,我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书,并于2016年8月25日提交了补充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月7日下发驳回复审裁定书,裁定上述商标 予以初审公告。
二、办案思路:
1、从申请商标 和引证商标
的组成及整体构成来看, 申请商标仅由简单的汉字组成,而引证商标则是由汉字、英文及一部分图形组成,组成要素的不同直接决定了在商标的整体结构方面、视觉效果方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也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2、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方式区别不大,但是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根据其主营服务而主观臆造的具有深远含义的原创商标,而引证商标“相遇”属于常见词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方面完全不同;
3、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主观臆造的原创商标,自申请人创作出以来就一直持续使用并进行积极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宣传和巨大的广告投入,将申请商标作为主要品牌在市场中向广大消费者介绍和推广,使得申请商标在较短时间内已经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消费者对其的认识和辨识情况来看,并不会造成其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也不会引起广大公众的误认,二者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办案体会
在申请商标因存在近似商标而被驳回时,应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仔细分析与比对,从商标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商标呼叫、含义等较为详细的方面进行阐述,要将其不同部分进行全面完整的介绍,并且提供足够的商标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知名度亦可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当中并不会与引证商标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提高复审通过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