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针对发明专利201210414626.8,名称为“一种光学喉镜”的无效决定书。无效决定判定该发明专利所有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的创造性规定,即,所有权利要求均无效。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在2016年9月份接受客户委托,对该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仔细分析,有针对性的开展了证据对比文件的检索和收集。经过2个多月的细致准备,于2016年12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针对该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鉴于该专利无效请求所提理由和证据的完整性和清楚性,专利复审委决定该无效口头审理作为2017无效巡回案件于2017年3月21日在审查协作中心河南中心举行(口审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口头审理中,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的代理人结合证据文件对ZL201210414626.8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分析,清楚阐述了该专利缺乏创造性的依据,为该发明专利的成功无效垫定了基础。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体现了“东正”专利代理人敬业、专业精神,秉承了“东正”一贯所坚持的“专业、诚信、高效、严谨、优质”企业文化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