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公司客户-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在第12类“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第5927603号“越博”(以下称“引证商标”)。
2016年6月,我司发现广州唯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在第12类“汽车车座,车辆座套,儿童安全座(车辆用),车座头靠,车辆内装饰品,方向盘罩,车辆刹车垫,后视镜,手推车,车辆轮胎”等商品上申请了第9286094号“搏越BOYU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该商标已于2012年4月14准注册。我司认真分析了案件情况,认为虽然该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但依据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十版(2016年文本),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完全可以依据在先的“越博”商标对“搏越BOYUE”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申请人采纳了我司的意见,委托我司对该争议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商评委于2017年4月23日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至此,东正公司代理的“搏越BOYUE”商标无效宣告案,获得成功!
本案要点:
1.申请人的“越博”商标为非常见的中文组合,由申请人独创,用作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2. 争议商标由汉字部分“搏越”和对应的拼音“BOYUE”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部分“越博”两个汉字组成。两商标汉字构成基本相同。其中“越”字完全相同,“搏”和“博”字,均为左右结构,右半部分完全相同,左半部分均为横竖结构,字形极为近似,仅有细微的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近似,且均为臆造词,无固定的中文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争议商标是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以致造成对产品的误认误购。
3.依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十版(2016年文本)的规定,第1202群组将原先的三部分商品统归成一部分商品,不再有三部分商品不类似的情况。并将1203群组的商品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移入1202群组。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东正点评: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商标局或商评委在审查案件会依照最新版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判断是否为类似案件,并作为审查案件的标准。因此,代理人在日常监测工作中,对于旧的分类表划分不类似,但依照新的分类表,划分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要积极主张客户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