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赣州宇田化工有限公司(客户)2015年2月委托我司申请了第5类“百飞特”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号:16414638,该商标于2016年1月13日初审公告,后收到国际化工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后称异议人)异议,客户委托我司代理此异议答辩。2017年8月9日下发了“百飞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书。我司代理“百飞特”商标异议案件获得成功!
二、【办案思路】
我司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分析认为“百飞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螨剂,土壤消毒制剂,灭干朽真菌制剂,除莠剂,除草剂,杀虫剂,灭微生物剂,杀昆虫剂,灭鼠剂,除蛞蝓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68523号“瑞飞特”,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灭害虫制剂,杀真菌剂(非人用),除草剂”等。我司认为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最终商标局的裁定也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近似,但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因而准予注册。
三、【办案体会】
在收到类似异议答辩或驳回案件时,建议客户不要轻言放弃,应积极进行分析比对,并及时进行异议答辩或复审申请,维护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