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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 “海外有家”商标行政诉讼案

作者:商标二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947     时间:2017/10/26

一、案情介绍:

20151019日,我司客户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委托我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第36类第18097950号“海外有家”商标注册申请,后于2016719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书中显示申请商标“海外有家”与在先商标“海外之家”构成近似商标,且“海外有家”商标使用在“不动产代理”等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我爱我家公司继续委托我司办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事宜,并于2017426日收到商评委下发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结果显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其余服务予以驳回。

经我司分析,认为“海外有家”商标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住所代理(公寓)”等服务上是具有一定显著性的,且该商标通过我爱我家公司的积极使用,与已经能够起到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了。因此,我爱我家公司对驳回复审决定不服,委托东钲律师事务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决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20176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17914日作出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海外有家”使用于“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住所代理(公寓)”上并未与引证商标“海外之家”构成类似服务,且也并非直接描述性词语,属于需要消费者进行联想的暗示性商标,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判决撤销商评委原决定,对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18097950号“海外有家”商标的驳回复审重新作出决定。至此“海外有家”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部分胜诉。

 

二、办案思路:

1、申请商标“海外有家”作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使用多年的主打品牌,在实际使用当中早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申请商标已经在此过程中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

2、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商标驳回复审和行政诉讼阶段均提供了大量“海外有家”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以此证明商标使用的时间之长及范围之广,此点十分重要,能够证明通过使用已经使得消费者可以轻易地辨别申请商标及其服务来源。

三、办案体会:

1、因商标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的商标,根据商标情况应当积极进行复审,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并提供充分全面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佐证,争取商标权利。

2、对于被驳回的商标或复审申请也未通过的商标,不应轻易放弃,应当继续积极争取,商标局、商评委及法院不同的审查方式和规则往往会有不一样的审查结果,不应在中间环节就轻易放弃,坚持到底可能会有更好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