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公司通过日常监测发现,广州市全优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在第5类“补药,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净化剂,婴儿尿布,牙填料”商品上,申请了第18194838号“全优加”商标,并于2016年9月6日获得初审公告。该商标与我司客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加”商标高度近似,我司及时将该情况汇报给客户,后该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于2018年3月2日下发了第18194838号“全优加”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办案思路:
一、“全优加”商标与异议人的在先“优加”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全优加”指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4100352号“优加”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白朊食品,药制糖果,乳糖,医用口香糖,医用糖果,蛋白牛奶,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双方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三、“优加”为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经异议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优加”二字已与异议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全优加”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损害异议人和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