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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壁丽宝”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作者:东正     来源:法律部     点击:2771     时间:2019/7/25

一、案情介绍:

201610月13,我所客户上海顶易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易公司”)对上海异格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格公司”)抢注其的第19类第6924737号“壁丽宝”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石灰”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7年8月2日,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714号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继续有效。2017年8月7日,顶易公司对商标局上述决定不服,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206155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继续维持。

 

经我所分析认为:异格公司仅提供了一些销售合同、发票,其中部分为与异格公司的关联公司交易的,应属于关联公司内部交易,其商品客观上没有进入流通领域,不能证明被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同时,异格公司名下申请注册了多枚“璧丽宝”、“壁丽宝”商标,且本案中始终未提供诉争商标商品的实物或包装等可见实标样的证据。而在顶易公司对异格公司市场打假活动中,层对异格公司实际流通的商品实物及外包装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保全证据上使用的商标并非本案的诉争商标。因此,异格公司接受了我所的建议委托东钲律师事务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20196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19627日作出判决认为:异格公司与他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虽然载明销售商品为壁丽宝石粉、白水泥等,但并未体现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结合顶易公司提交的商品包装袋及产品照片可知,上述包装上所印制的商标标志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而是异格公司名下的另一注册商标的标志。故法院认为,综合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被诉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至此,顶易公司的维权活动取得了又一次阶段性胜利。

 

二、办案思路:

很多的抢注商标并不会真正投入市场使用;在同一个类别上有多枚商标的权利人,往往不会每一枚商标都进行使用。因此,对于注册三年以上的抢注商标,“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也是一种有效的维权手段。在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之前,可以先对商标权人商标使用情况进行一些调查、取证,必要时对相关使用情况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在撤销复审阶段、诉讼阶段,可以将这些证据作为其商标未实际使用的反证提供。

 

三、办案体会

对于商标被抢注的,不应轻易放弃,应当继续积极争取,商标局、商评委及法院不同的审查方式和规则往往会有不一样的审查结果,不应在中间环节就轻易放弃,坚持到底可能会有更好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