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过程
2018年3月,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接受上海国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向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专利号201620607254.4,发明名称:集装箱角件的连接部件,专利权人:宁波杰纳尔绑扎科技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请求。专利无效宣告的委托方:上海国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多年致力于大型航运集装箱设备的技术研发与引进,在集装箱结构及其固定连接件上拥有多项核心发明核心专利;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宁波杰纳尔绑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同行竞争企业,其在产品设计中大量模仿上海国靖的集装箱角件,并对国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现有角件结构通过结构改劣后申报无任何技术进步的实用新型专利,以此作为其商业宣传及否定专利侵权的证据。为打击这种改劣技术的“垃圾”专利及侵权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环境,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接受上海国靖机械设备委托对上述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经过口头审理后作出36951无效决定,认为:专利201620607254.4中的技术改劣点并不是本领域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从而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人及律师团队对无效决定的证据和理由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专利的发明创新点(该劣结构)的创造性认定上存在错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专利行政诉讼,并提供了相关改劣技术已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行业标准证据文件。2019年5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行政诉讼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东正专利代理实务所及东钲律师事务所组成的代理人团队,通过实物演示对集装箱固定件的行业标准及涉案专利的技术改进点进行充分解释,对该技术方案的显而易见性结合专利法做了详细的分析和陈述。
北京知识法院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京73行初11289号判决:(1)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6951号无效审查决定;(2)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上海国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就201620607254.4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3)本案诉讼受理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2、 涉案专利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专利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在于证据(现有技术证据)在专利认定创造性的标准和依据。无效决定认为:(1)本案的证据(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证据(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无关,因此该证据也无法对涉案专利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改进提供任何启示,从而具备专利法规定创造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如果现有技术记载或者暗示了某个技术手段存在缺陷,但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舍弃该技术手段的普遍认知和教导,则存在所述缺陷并不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相关技术问题形成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即本案证据所公开的现有技术并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舍弃解决涉案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教导,应该分析现有技术对涉案专利技术问题解决的启示作用。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常用的技术方案(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交的公知常识技术标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上述对法院给出的创造性判断过程和认定标准对专利审查指南中认定创造性“三步法”进行了法律上的解释,对专利创造性的认定过程起到了指导和借鉴。
本案的成功代理也充分体现了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及律师对专利创造性理解和分析上的专业性,反映了律师和代理人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