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在商标法和实施细则法律条文中涉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仅此一个条文,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没有作出具体的说明和规定。请问:什么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两类商标有什么不同?我国对这两类商标的注册使用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答: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是两类比较特殊的商标。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注册,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其主要的作用是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个组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和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如我们熟悉的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都是著名的证明商标。从法律角度讲,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存在一些共同特点:如注册人注册以后都享有商标专用权,但自己并不使用商标,而是由注册人以外的人(集体商标——是集体组织的成员;证明商标是符合商品特定品质的企业等)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都负有监控的责任等。但集体商标不同于证明商标,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册的主体不同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工商业团体、协会等具有团体性、集体性特点的组织。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在进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核准注册。
二、商标的使用主体不同
集体商标注册以后,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所属成员,在履行必要的手续之后,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法律特别规定: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而证明商标注册以后,使用人不能是注册人的所属成员,并且法律严格禁止证明商标注册人自己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即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所以,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除注册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在履行证明商标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之后都可以在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三、注册的目的不同
集体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目的是为了统一集体成员企业的产品特征、便于进行统一的广告宣传,便于建立集团整体的信誉、尽快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而对产品或服务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证明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如产品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等,并对这种特定的品质担负保证的责任。
四、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法律的要求不同
由于集体商标与特定主体(协会、团体等)自身的特定身份密切相联,所以法律严格禁止集体商标的转让。而对证明商标的转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即受让人能够向商标局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其具有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并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后,即可产生证明商标转让的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者存在上述区别,这两类商标与商标法规定的一般商标相比,在注册的手续、使用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特点,所以确实象你的问题中所指出的那样,在我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调整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调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问题。围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该《管理办法》主要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还应附送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与一般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同,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时,必须向商标局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在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中,必须写明: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包括:(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2)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或特点;(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商标局对上述申请文件依法进行审查之后,对符合法律要求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与管理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在按照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履行必要手续之后,都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履行注册人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所规定条件的当事人的使用申请,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拒绝。《管理办法》同时要求:证明商标注册人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应给使用人《集体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
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负有控制、管理的职责。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向商标的使用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专门用于商标管理的支出。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其他费用。如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失去控制,商标局可撤销其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有监控的职责,如果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保护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