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东正代理的义乌市老船长皮具有限公司“英雄船长”商标驳回复审案审理终结,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11】第32928号裁定:“英雄船长”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情回顾:
本案起因于老船长公司不服商标局对其申请的7358183号“英雄船长”商标驳回的决定。义乌市老船长皮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皮具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企业,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09年4月28日,老船长公司向商标局提出“英雄船长”商标申请,2010年5月10日商标局做出驳回决定,老船长公司在法定期间委托东正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东正充分陈述驳回理由,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英雄船长”商标与引证不近似。商评委最终采纳东正代理意见,裁定“英雄船长”商标予以初步审定,最终成功维权。
东正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对商标申请人有三点启示:
1、商标驳回并不代表这个商标一定不可以注册和使用,驳回只是商标局的初步决定,对此决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至此商标权利确认程序才全部完成;
2、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只有十五天,如果当事人想保留被驳回的商标,应当在十五天内及时提出复审申请,同时作为送达期间证据的送达信封一定要保留好;
3、商标驳回的理由不同,提出复审所需准备的证据材料也不相同,建议当事人对不同的驳回理由有针对性的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