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10年5月5日,诸暨市曼莎袜业有限公司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第8269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如下图所示),指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皮带(服饰用),领带,帽子,袜,围巾,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针织服装”。2010年12月31日,商标局做出了《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ZC8269437BH1),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初步审定了大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但部分驳回了在“袜”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其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87107号“千千结QIANQIANJIE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如下图所示)的图形相近似。
2011年1月11日,诸暨市曼莎袜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对上述驳回裁定提请商标驳回复审。2012年7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评字[2012]第30171号《关于第82694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该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取得圆满成功。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二、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引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代理人认为:两商标图形不构成近似,亦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为此,代理人对商标驳回复审理由做了如下的阐述: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不同: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经过申请人独特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图形部分起显著识别作用。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中文“千千结”、对应的拼音“QIANQIANJIE”及图形构成。依据中国消费者的认读习惯,一般中文部分“千千结”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因此,两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明显不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由两个类似半圆桃心的图案设计而成,在设计中,一个桃心顶着另一个桃心,其设计极为巧妙,在构图特征及整体外观上独具艺术性和观赏价值。而引证商标图形部分由一个大众较为熟悉的爱心标志和下方的一个圆形组合而成,其图形为“千千结”常用图案,是极为常见的图案。因此,两商标的图形在构图特征、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明显不同。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区别明显: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为其主体部分,即呼叫、含义的部分。而在引证商标中,图案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文字部分“千千结”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因此,两商标在整体含义、呼叫上区别明显。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主体、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完全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应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成立于2000年9月19日,经营项目为加工、自销:袜、针纺织品、布绒玩具;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过多年的经营与发展,申请人已经在纺织业、袜子产品等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如今的申请商标,已被申请人投入实际的使用中,不会引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三、办案思路
如今,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查,尤其是对图形商标的审查逐渐趋向严格化。同时,对图形的构图设计以及整体外观效果,也会因为不同审查员的主观意识而出现不同的判断结果。
而我们很多企业或者自然人面对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或者《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时,总是轻言放弃或者心生埋怨。而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设定“商标驳回复审”这一行政程序,就是为了给相关的当事人以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机会。因此,遇到商标被驳回时,我们不该轻言放弃,而是应该冷静分析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是否充分,有针对性地寻求相应的抗辩理由,衡量驳回复审的可操作性,结合法律依据和使用事实进行复审,维护好自身的商标权益。
在本案中,代理人不仅单独从图形部分进行对比,还从组合商标整体的效果进行对比。除此之外,还结合商标实际使用中并没有造成混淆与误认,以及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以及商誉的角度出发,寻求更多的证据,以获得审查员的支持。基于以上思路,代理人从多个角度论述,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最终获得了复审的成功。因此,商标局的驳回并非绝对的、最终的结果。
另外,我们也建议各申请人:首先,在申请商标时尽量采用独创设计的商标标识,切勿模仿、复制他人的标识,特别是知名品牌的标识,以保障商标申请的成功率。其次,尽量将图文组合商标分开来注册,即可避免因出现驳回而导致整个商标无效的情况发生,也利于在商标注册成功后增强商标使用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