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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声音也可注册商标

作者:商标局     来源:商标局     点击:1117     时间:2014/5/25

  5月1日,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李志军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详解新商标法的变化与出新之处。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样的广告语耳熟能详。驰名商标成为消费者辨别品牌质量好坏、信誉高低的标准,企业也将这块“金字招牌”当作了广告法宝。

  吴群认为,驰名商标本意仅为“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或熟知的未注册商标”,其实不应带有任何荣誉色彩。但在这一概念被引入国内后,却造成公众对于其所对应产品“质量优良”的误解,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为此,新商标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吴群认为,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只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请求及案件审理需要的一种法律适用,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功能。

  李志军则建议说,在商标评审案件中,无论申请人在先创用商标有多知名,其都需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评审案件时是依据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做出裁定,而不是依据所谓的耳熟能详做出判断。

  首例声音商标申请注册

  近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开始曲”申请声音商标注册。这是新商标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接到的首例声音商标申请。

  传统意义上,声音不作为注册商标的来源,主要是认为声音不具备可视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可构成一个商标”,并将此作为对于缔约国的基本要求,这为声音注册成为商标打开了大门。

  吴群说,此次商标法修改,增加了声音注册门类,方便了企业注册。企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建立商标代理信用档案

  截至今年4月底,我国共有19300家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据统计,近五年来,每年全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95%以上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吴群介绍说,取消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后代理行业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比如由于缺少专业资质要求,代理组织鱼龙混杂,竞相压价竞争,一些代理组织甚至把专业商标法律服务演变成门前“摆地摊”、街边“拉客式”服务,不仅影响了广大委托人的商标权益,甚至发展到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委托人钱财、拖欠商标规费等损害委托人权益的恶性事件。

  针对这些问题,新商标法对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等行为做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应报送其基本信息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情况,由工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停止受理其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吴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