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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强化协同配合 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系列解读③

作者:东正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点击:798     时间:2019/5/21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密切。国际贸易的交易对象包括有形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而且这三类客体还经常混合在一起进行交易。例如,一桩设备交易,就很可能同时包含商标与技术许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与商品和服务一样,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类型的知识产权也在不断加快跨境流动。前不久,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强调:“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创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推动同各国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应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不仅要求各国尽可能建立标准基本相同的授权、确权和保护制度,还应该建立一套适应知识产权易于跨境流动的救济程序。

  从制度层面而言,近年来,我国已经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与国际接轨的体系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历经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四次修改,1985年实施的专利法历经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改,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历经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改,1993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历经2017年和2019年两次修改。以上知识产权主要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乃是构筑“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

  今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在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在第六十八条中增加了“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这不仅可以遏制恶意抢先注册国内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同样也可以遏制抢先注册国外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通过合理的制度规定来倡导并维护诚信的营商环境。

  各国惟有合作,建立标准基本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有可能铲除滋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土壤,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大力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力度,是创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的基本保障。常言道,徒法不能以自行。惟有各国协同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落实优化全球化的营商环境。例如,有些OEM厂商代工制造的商品,不仅涉嫌侵害国内商标权利人的权益,也有可能涉嫌侵害外国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商标在其他国家被他人抢先注册后,抢先注册人又委托被抢注商标权利人所在国企业加工产品并贴附商标的情形,近几年已经出现一些广为关注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被抢注商标权利人如何在受托加工地维护商标权益,就是对商标法所设定标准及其执行是否考虑了货物和知识产权贸易国际化的具体检验。

  又如,多主体拆分方法专利侵权行为,就是在贸易全球化背景下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较新类型。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通常由一系列步骤组成,除了专利权人和被许可方之外的多个主体分别实施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步骤时,如何认定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已经成为近几年广为关注的司法审判热点和难点问题。如果各国就此持不同标准,侵权人就有可能逃避责任,专利制度的激励创新功能就有可能部分落空。

  再如,在技术秘密层面,当今技术移转和技术人员的流动,可以轻易跨越国境。技术秘密保护地域范围限于一国国内的规则,已不再适应于今天的现实需求。因而将保密义务地域范围扩展至全球,已成为难以回避的讨论话题。

  以上列举的几个具体视角,可以印证,习近平主席所倡导的“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创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推动同各国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不仅是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生需求,也是各国协同合作净化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