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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代理“初元福露”商标异议申请案获胜

作者:东正     来源:经理办公会     点击:2666     时间:2012/2/8

近日,由东正代理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翟金松“初元福露CHUYUANFULU”商标异议申请案审理终结,商标局做出(2012)商标异字第00563号裁定:第6971395号“初元福露CHUYUANFULU”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情回顾:

本案起因于翟金松2008925向商标局在“水(饮料)、果汁、汽水、啤酒”等商品上申请了“初元福露CHUYUANFULU”商标,并在2010227获得初审公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集中成药、保健食品、功能食品研制、生产及销售于一体的大型制药企业,其主品牌“初元”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东正作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顾问单位,将以上监测信息告知江中,并建议在法定时间内异议申请,避免傍名牌和淡化。江中接受东正建议,在法定期间委托东正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东正充分陈述异议理由,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初元福露CHUYUANFULU”商标与引证商标“初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最终采纳东正代理意见,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6971395号“初元福露CHUYUANFULU”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江中成功维权。

  东正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异议案件,对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三点启示:

1、商标公告监测是对商标局发布的初审商标公告进行监测,它有利于及早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并阻止其注册,提前消除相同或近似商标可能对商标权人造成的危害。

2、商标异议是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间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由于商标申请量大,商标审查工作也可能出现失误,且商标审查官员、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对商标是否近似没有统一标准,因此,《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让相关公众提出反对意见,维护权益。

3、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抓住异议机会阻止近似商标注册,一旦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将获得合法地位,在市场上名正言顺盗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并瓜分其市场,商标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的良好商业声誉有可能被他人所无偿利用,弱化商标权利人与商品或者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特定联系,甚至给商标权人良好的商业声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