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由东正代理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对智利的Messra. Manufacturas Triunfo Ltda. 申请的第844637号的“ZEMIC”商标异议申请案审理终结,智利知识产权局做出裁定:第844637号“ZEMIC”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情回顾:
本案起因于Messra. Manufacturas Triunfo Ltda.2008年11月12日向智利知识产权局在“测量仪器、即称和天平;用于测量压力和重量的测量仪器;测量压力和重量的电子测量设备;电阻器;测速表”等商品上申请了“ZEMIC”商标,并在2009年初获得初审公告。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65年,是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控股的机载设备骨干企业,主营电阻应变计、应变式传感器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设备等应变电测产品及相关应用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已发展成为以生产应变计、传感器、航空机载和地面测力系统、汽车检测设备和公路超限超载检测设备等电测产品为主,兼营人造宝石及其他晶体制品的多元化现代高新技术企业,其主品牌“ZEMIC”和“BB“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东正作为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代理,将以上信息告知中航电测,并建议在法定期限内异议申请,避免傍名牌和淡化。中航电测接受东正建议,委托东正寻找智利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在法定期限向智利知识产权局提起异议申请,在东正和智利律所的通力合作下,充分陈述异议理由并提交中航电测“ZEMIC”和“BB”商标的使用和历史使用证据,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第844637号“ZEMIC”商标与引证商标中航电测在国内外使用和注册的“ZEMIC”和”BB“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证明中航电测是“ZEMIC”和“BB”商标的所有人和在先权利人。2011年7月11日,智利知识产权局最终采纳东正代理意见,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844637号“ZEMIC”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中航电测成功维权。
东正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异议案件,对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两点启示:
1、商标异议是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海内外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间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由于商标申请量大,商标审查工作也可能出现失误,且商标审查官员、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对商标是否近似没有统一标准,因此,绝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让相关公众提出反对意见,维护权益。
2、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抓住异议机会阻止近似商标注册,一旦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将获得合法地位,在市场上名正言顺盗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并瓜分其市场,商标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的良好商业声誉有可能被他人无偿利用,弱化商标权利人与商品或者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特定联系,甚至给商标权人良好的商业声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