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11年11月09日,我司接受北京北大青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在41类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幼儿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图书出版”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未来家”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
2012年7月30日,我司收到商标局做出的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徐承彬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3247807 号“未来园”商标近似;与北京成长新思路教育科技中心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7959730 “未来城”商标近似。
2012年8月16日,申请人委托我司向商评评审委员会申请了驳回复审。2013年9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商标局于2013年10月20日核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二、案情分析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不相同、不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家”与两枚引证商标的“园”、“城”的含义不相同或者近似。
显而易见,引证商标中的“园”与“城”具有较广的地域范围,同时只包含有指代某个地域名称的含义。申请商标含义的重心更偏向于由人组成的群体组织;另一层含义是指从事某项工作的人。
本案中的“未来家”即指具有未来竞争力的人。“未来园”、“未来城”只具有指代某个地域名称的含义,不具有指代人的含义。整体比对,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含义明显不同。三枚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不相同、不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呼叫是【wei lai jia】;引证商标1的呼叫是【wei lai yuan】;引证商标2的呼叫是【wei lai cheng】。很明显,三枚商标在呼叫最后的落脚点上不同,三枚商标在实际的消费市场上通过显著不同的呼叫,就能够被相关公众区分开来。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体外形构成上不相同、不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
“家”、“园”、“城”三个汉字在字形、笔画顺序、笔画数目上都不相同。引证商标1采用的是幼圆体,整体圆润粗黑;申请商标采用的是方正综艺简体,整体方正平稳,棱角分明。两枚商标在字体外观上区别十分明显,很容易被区分开来,不会导致混淆。引证商标2由中文“走进未来城设计我人生及未来城”构成,“未”的最后一撇很长,形成弧形,把“来城”半包围起来,设计较为特别,但是申请商标字体方正平稳,明显与引证商标2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很容易区分识别,从而不会混淆、误认。
三、评析
申请注册商标时,首选专业、诚信的代理公司,在商标查询中尽量规避相同近似商标。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了,不代表商标就无效了,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争取商标权。若由于《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近似驳回的,更应根据案情进行商标驳回复审。首先,商标近似是主观判断,每个审查员看法不尽相同;其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案件采取书审方式,可以提供详细复审理由与证据,而不向商标局仅仅是提交商标申请书;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与商标局审查标准不完全相同,商评委更看重商标整体、音、形、义的区别,而商标局主要是拆分审理方式,比较机械。因此,商标驳回复审是争取商标专用权的最佳救济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