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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代理“音乐百度KTV及图”商标异议案获胜

作者:王翠翠     来源:客服部     点击:2360     时间:2014/1/8

一、案情简述

20128月,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福建音乐百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1的委托,对福州华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18期《商标公告》第6549722号“音乐百度KTV及图”(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动物园”服务项目提出异议。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2对被异议商标同时也提异议申请。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商标局裁定: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异议人福建音乐百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在“培训;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服务项目标的注册不予核准。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异议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二、案情分析

异议人1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76200号“音乐一百度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异议人1引证在先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712830号“乐百度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双方商标图形相同,而且被异议商标包含引证商标2文字部分,二者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双方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方式和内容相同,属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培训、组织表演、培训”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2异议理由为“百度”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侵犯其企业名称权。商标局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基服务方式和内容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2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三、案件评析

商标异议应选择专业、诚信的代理公司,才能确保异议理由撰写及证据搜集法律化、专业化,这是异议成功的前提。

商标异议是商标维权的最佳救济途径,中大型企业可以委托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主商标的公告监测,以便第一时间获知抢注、摹仿商标信息。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第一,驰名商标并不是全能的,不等于跨类保护,依据驰名商标给予保护的前提如下:1、驰名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被异议商标不在同一类别及群组,但是商品之间最好又有某种内在联系;2、被异议商标摹仿、复制驰名商标;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给驰名商标人造成损害;4、驰名商标仍然具备全国较高知名度。

第二,《商标法》二十八条适用需满足两个条件: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在音、形、义、整体上极为近似;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互为类似(在同一类别同一群组)。